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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06-22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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