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限,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从相关立法精神分析,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所以我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法院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是判决、裁定还未作出或虽作出但未生效前,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种情况下,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的时间,既为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
二是判决、裁定生效后,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按人民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此时法院也应依法解除之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