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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对方不赔偿怎么办?可以找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06-24

【案情回顾】

  海宁的沈先生前段时间驾车与一辆没有投保的拖拉机发生事故,于是,沈先生要求自家车辆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但被拒绝了。无奈之下,沈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

  今年3月的一天,他驾驶轿车与黄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黄某负全部责任。由于拖拉机未投保,事故发生后,沈先生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以沈先生无责为由,拒绝进行定损。沈先生只好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定损。经鉴定,沈先生车辆的损失为2.5万余元,评估费1500元。沈先生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6万余元。


【争论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按照行业规定,无责方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定损责任。全责方黄某的拖拉机没投任何保险,就应该由黄某或沈先生自己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进行定损。而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公司不予认可,因为代位追偿权只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一种附加服务,而不是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是否属于理赔范围,要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并没有该项约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称,法律并没有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代位追偿”申请必须接受,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会提高公司运营成本。


【判决结果】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财产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第三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请求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关于事故无责任就不用承担保险定损及赔偿责任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并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相背离,也与保险法理相冲突。

  代位追偿即代位求偿,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职责,并非附加服务或是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不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拒绝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名词解释】

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求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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