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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06-28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并根据客观证据作出的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案发经过及当事人责任程度的一种书面认定,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因此即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

 

  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带有较强的行政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证据和重要证据予以采用,影响到最终的责任承担。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要通过积极、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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