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 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 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对于第一种结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 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 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办案单位应当送 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