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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06-29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造成各类严重交通事故的客观情况确立的。由于过去人们长期受中国饮食文化传统影响,很多人饮酒成为常态。而酒后驾车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酒后驾驶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经常发生,醉酒后驾车甚至在城区飙车成为群众深恶痛觉的“马路杀手”。

     一、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是指,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联,通过一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反映出来的维护通行安全的某类社会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所谓“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相互攀比驾驶速度而快速行驶、为超越他人车辆而追逐行驶、超越限速的规定行驶等。

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十分危险且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多次因追逐竞驶收到交通管理部门制止或处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

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没有清醒之前,且体内酒精含量超过人体允许正常指数之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即行为人无视醉酒驾车的有关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制止,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对偶尔的醉酒驾车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只要行为人及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对于虽有驾驶技术但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此外,对危险驾驶具有指使、组织作用、或者强迫、强令进行危险驾驶的管理者,车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作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协助犯等共同犯罪人。

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数情况下也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受车主要求进行危险驾驶,就是一种放任性的间接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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