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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法律处理赔偿事宜的四种观点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07-31

  对于出现此类情形后,如何适用法律处理赔偿事宜争议较大,目前有四种观点:一是以工伤待遇取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即只能获得工伤待遇;二是两者只能择一,即不能重复赔偿;三是可以同时获得两种赔偿,但总额不得超过受害方损失总额,即差额工伤待遇补足;四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且两种赔偿互不相抵,即简单的双重赔偿兼得。对于上述四种观点我认为都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冲突之处,如果简单地选择择其一处理此类重复赔偿都有失偏颇。

  因为:

  第一种观点不论交通事故肇事方有无责任,一概将其赔偿责任全部转移到工伤待遇保险中来不符合责权相一致原则,且这种规定将导致同样是肇事者却因被侵权人身份不同而承担截然不同的赔偿结果,这显然与设立工伤保险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原则也不一致。

  第二种观点虽然让受害人有了选择权,但是对于肇事车方来说,为了规避赔偿责任就有可能与受害人达成私下交易,收卖受害人向工伤待遇提出赔偿请求,并且更不能排除受害人主动借此勒索肇事者,由此引发道德危机。

  第三种观点是依据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采取的是不可兼得,相互抵免的方式。但是由于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没有了这些规定,因此再适用此种方式于法无据。

  第四种简单的双重赔偿从法律规定上看与现行法律不相冲突,受害人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又获得工伤待遇是可行的。但是如果简单的双重赔偿则导致在某些直接损失项目上受害人将得到双倍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将因事故而取得不当之财产。如医疗费用,受害人受伤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唯一的,若允许受害人从肇事者处获得医疗费的全部赔偿后又可以从工伤待遇中获得同样的医疗费赔偿显然是不当的,也与法律原则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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