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钲专业交通律师团!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10-85710859

4000-428-110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分类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2-25

  根据最高院的人赔司法解释即法释[2003]2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即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可以成为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列举主要的几种供大家参考:

  (1)肇事车辆驾驶人: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车辆驾驶人承担民事责任;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出借车辆的行为无过错的,应由借用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民事责任。

  (2)肇事司机的雇主: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雇佣的司机开车肇事的,因雇主应承担转承责任,须由司机的雇主即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3)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肇事司机所在的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司机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