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了解吗?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查是有规定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于这些交通事故一般都是要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这个就是警察的事情了,交通警察是需要对于现场进行调查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调查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1)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a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b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c财产损失较大的;d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损害赔偿调解具体有哪些规定
(1)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6)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a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b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c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d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e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f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a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b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c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d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e赔偿方式和期限;f调解终结日期。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