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恰当选择调解方式,首先要了解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种调解途径有什么区别。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这两种调解途径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是主持部门不同,公安机关调解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人员来主持;民事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主持;
二是调解的程序不同,诉讼调解已进人了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产生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则是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行政活动,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程序的一个步骤;
三是法律效力不同,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司法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是经历的时间不同,公安机关调解程序简单,效率高,一般情况下,自提出申请后10日内就能够完成调解,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交通法庭,所以通过民事诉诉时间要远远大于公安机关调解时间,当事人应做好充分的时间准备;
五是当事人解决纠纷花费的成本不同;
六是救济渠道不同,先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方式解决争议,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