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进行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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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钲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
  • 2016-06-24

一、哪些情形不得进行伤残鉴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步骤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被评定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对被抚养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的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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