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多因一果”的应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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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钲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
  • 2016-06-28

1.如何认定“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问题

  所谓“多因一果”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多因一果”行为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数个过失行为都表现为作为。此时的多因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原因竟合,而不是行为竞合。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是与该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这类行为不能以共同侵权来定性,也不能对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在“多因一果”行为这个概念中最为关键的地方在于对“间接结合”的理解,所谓间接结合就是指数人的行为并没有结合成为一个原因,而是构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受害人发生的原因有多个,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结合案件,被告刘德顺擅自将该无号牌“木兰”牌两轮摩托车自刘永山家中骑出,随后又将该无号牌机动车出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严有顺。严有顺无证且违章驾驶直接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伤原告,刘德顺的行为虽未直接引发损害结果,但其行为却为严有顺的违章行为致伤原告创造了条件,则被告严有顺、刘德顺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二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故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2.“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承担问题。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即按份责任。其依据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行为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同样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更不会预见到这种结合还会对他人造成损害。故对间接结合的数个行为的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不符合利益平衡的价值观。因此有必要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其应负的按份责任,其中任何一人都不能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是连带责任。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在认定被告严有顺、刘德顺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后。

本案主审法官基于:

(1)对过失程度判断的基本原则即: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各种过失轻重成度的判断一般以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来确定。

(2)原因力比例大小的判断原则即: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与损害结果距离近的原因事实的原因力大于距离较远的等,如果各个加害人的行为对于结果发生所起到作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各自承担大致相等份额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要看对损害发生的实证意义的大小。从而认定被告严有顺与刘德顺应分别承担80%与2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需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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