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赔偿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事故的双方都非常在意交警的这份认定书。那么在交通事故中交警是依据什么原则来认定双方事故责任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单独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赔损害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所生损害后果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事故车辆只要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过错责任进行赔偿。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基础,并以过错的大小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笔者认为过错推定也属于过错责任,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对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一种事先认定,行为人可以通过反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责。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按照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
在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及行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赔偿责任应实行过失相抵,从而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无过错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也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后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比如“碰瓷”,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如何适用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在适用过错(过错推定)或无过错原则时并无适用的余地,因为如果构成侵权,就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构成侵权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被告无过错,又无法律依据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判令被告按公平原则分摊原告的损失,就意味着对被告的不公平。公平原则为一项立法和司法原则,是一种法治理念,应当贯穿于立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讲求的是在立法时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以谋求社会各群体之间、各成员之间利益的平衡,法官在判定某一具体案件时,应当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笔者认为,公平原则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将该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判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一方受有损失,另一方受益;二是原、被告均无过错,且不存在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三是穷尽其他可适用规则;四是如不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法益将严重失衡。在满足以上条件时,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作如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由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2、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的举证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以致法官确信此种情形下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就可以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绝不能以公平原则让本不应承担责任的被告分担原告的损失。
3、在原告举证不充分、但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被告不能排除案件事实与其无关的情形下,应当推定各自存在过错,且难以区分过错大小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定原、被告各自承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