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法做出认定书,法院根据什么做出判决
  • 互联网
  • 金钲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
  • 2016-12-31

  交警无法作出认定书,法院根据什么确定责任?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2008年8月某日22时45分许,被告马某驾驶出租车沿北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北某路与东某路交叉路口时,与高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经调查,无法查明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路线胶无证据信定马某或者高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请问,对此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呢?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裁判要点】

  1、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2、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职能部门对双方引发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机动车主或驾车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受害者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致害方的赔偿责任。

  3、无法确定机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未尽注意义务且对周围环境危险性较大,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一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因未在事故现场及时报警,致使事故现场证据灭失,无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应推定双方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