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事故调解的强制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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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钲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
  • 2017-04-29

  你有了解过交通事故调解的强制力吗?我国交通事故调解的强制力表现在哪些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调解的强制力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

  1、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

  2、事人是否参与、接受办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当事人不会因为不参与、不接受调解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什么

  在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事项:

  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比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额。掌握上述信息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交强险、商业险齐全,在调解时就没必要过多做出让步,相关的赔偿是保障的。

  2、作为事故赔偿义务人,一般是车主,在调解时对各项赔偿要考虑全面。

  (1)格按照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订协议,否则在保险理赔时会有麻烦;

  (2)赔偿项目不要有漏项,否则即便是签订一次性解决赔偿的调解协议,对方仍可就遗漏的赔偿项目索赔。事实上,作为车主让对方直接诉讼可能更为简捷省事。另外,对于事故责任最好实事求是,不要出于自己有保险过多的承担事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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